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一则行*处罚决定书称,医院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违反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该院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日期为8月15日。
同样在8月15日,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另一个处罚显示,医院未将感染性医疗废物置于专用包装物内,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十六条第一款。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该院再次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显示,医院法定代表人为董效国。